北京的四合院保护之惑
2009年12月12日
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》首次向外界传达出要保护胡同、四合院的精神。
这种精神是可贵的,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此。尽管现在国家级、市级、区级文物等不可移动建筑基本能得到文物法的保护,但大量的胡同、四合院等在已有的法律、法规中却没有明确提出该如何保护,一直处于失控状态。
北京市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孙处长说,国家对四合院的认定暂时没有明确的标准。目前,有历史记载的四合院都被定为文物保护单位。《条例》中提到的四合院属于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,其文物保护价值由各区县自己认定。
在采访中,记者发现,保护旧城在管理归属上存在着问题,例如,文物保护属于国家文物局,而历史文化名城(更强调格局保护和风貌保护)的管理属于建设部,文物保护找文物局,但文物生态环境的保护文物局又管不了。
“四合院的保护不力,往往是基层管理部门执法不严、管理不善。”徐勇说,什刹海地区没有火起来的时候,各管理部门相互推脱,谁也不想管,现在什刹海火了,大家争着都想管。为什么呢?有利益了。大家都来管,就造成了多头管理、多头利益。
根据《条例》,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工作,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、保护措施的制定、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等工作。发展改革、财政、建设、国土资源、水务、市政管理、园林、旅游、宗教事务和区县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,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。